(2015)尚执字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谭国军与蒋志祥、胡艳艳、费秀丽贷纠纷执行终结本次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国军,蒋志祥,胡艳艳,费秀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尚执字118号申请执行人谭国军,男,1989年6月24日生,现住尚志市。被执行人蒋志祥,出生年月日不详,现住尚志市。被执行人胡艳艳,女,1990年11月28日生,现住尚志市。被执行人费秀丽,女,1970年11月26日生,现住尚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谭国军与被执行人蒋志祥、胡艳艳、费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2016年6月27日以被执行人蒋志祥、胡艳艳、费秀丽暂无执行能力和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4)尚民二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诗龙审判员 于 杨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司宪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