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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尚执字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谭国军与蒋志祥、胡艳艳、费秀丽贷纠纷执行终结本次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国军,蒋志祥,胡艳艳,费秀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尚执字118号申请执行人谭国军,男,1989年6月24日生,现住尚志市。被执行人蒋志祥,出生年月日不详,现住尚志市。被执行人胡艳艳,女,1990年11月28日生,现住尚志市。被执行人费秀丽,女,1970年11月26日生,现住尚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谭国军与被执行人蒋志祥、胡艳艳、费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2016年6月27日以被执行人蒋志祥、胡艳艳、费秀丽暂无执行能力和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4)尚民二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诗龙审判员  于 杨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司宪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