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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民一初字第0056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双民一初字第00564号原告:刘某某。委托代理人:彭飞,辽宁锦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某。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郝雪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委托代理人彭飞、被告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01年10相识;2006年9月登记结婚,因婚前双方了解不够,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未作书面答辩,在庭审中辩称:我与原告婚后夫妻感情一直很好,没有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10相识;2006年9月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很好,偶尔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一些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疏远,为此,原告以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出具结婚证经开庭出示质证及本院审查,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原、被告虽因家庭琐事产生一些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达到破裂的程度。只要双方在以后的共同生活中,互谅、互让和睦相处,夫妻感情会得到改善,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0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郝雪梅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华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