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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192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葛××与邢××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1922号原告葛××,农民。被告邢××,非农业。本院在审理原告葛××诉被告邢××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予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丽清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廖正勇速 录 员  徐宝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