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民初字第70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郭长华与吴金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长华,吴金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民初字第700号原告郭长华,男,1956年1月10日出生,回族,住泉州市鲤城区。被告吴金莲,女,1972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洛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长华诉被告吴金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郭长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郭长华自动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郭长华负担。审判员 林海岚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季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