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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民初字第70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郭长华与吴金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长华,吴金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民初字第700号原告郭长华,男,1956年1月10日出生,回族,住泉州市鲤城区。被告吴金莲,女,1972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洛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长华诉被告吴金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郭长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郭长华自动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郭长华负担。审判员  林海岚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季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