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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榆执字第01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杜建军与高玉田、吴拖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某某,高某某,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榆执字第01359号申请执行人杜某某被执行人高某某被执行人吴某某本院在执行杜某某与高某某、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3年12月24日作出的(2014)榆民初字第00103号民事调解书,权利人杜某某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利息款人民币50000元及借款本金100000元从2013年12月30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以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260元、案件申请执行费4280元,本院于2014年9月25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高某某、吴某某与申请执行人杜某某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榆民初字第01359号案件的执行程序。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本院不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德贵审判员  项志军审判员  王泽彪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李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