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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汉阳民三初字第00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武汉澳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叶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澳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叶累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汉阳民三初字第00278号原告:武汉澳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33号。法定代表人:谢业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春,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叶累。委托代理人:刘英。特别授权代理。原告武汉澳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叶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朱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汉澳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春、被告叶累的委托代理人刘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武汉澳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请: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2013年3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的物业管理服务费5,863.2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叶累未向原告武汉澳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交纳2013年3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物业管理服务费5,863.2元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叶累支付原告武汉澳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3年3月至2015年6月的物业管理服务费5,863.2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诉讼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叶累应将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朱果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