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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民初字第01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董志学与曹浩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志学,曹浩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高民初字第01128号原告董志学。委托代理人何建军、李佳,高陵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浩文(又名曹文)。委托代理人徐智、赵栋,陕西沐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董志学与被告曹浩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志学的委托代理人何建军,被告曹浩文的委托代理人赵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志学诉称,2013年12月20日12时许,被告驾驶陕A×××××三轮汽车与原告驾驶的二轮摩托车之间发生碰撞,致使原告受伤,车辆受损。后经交警队事故认定为原告负次要责任,被告负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第四军医大学唐都医院治疗,先后住院三次,负��数万元。现请求判令被告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149922.4元,对超出交强险部分按责任赔偿,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曹浩文辩称,原告所述事实经过属实,我方车辆未投保交强险,但我方前期已经垫付了80000元医疗费,现在原告各项要求过高,我无能力赔偿。原告主张的误工时间和护理时间过长,标准过高,交通费没有票据不予认可,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包含在伤残赔偿金内,不予认可,鉴定费不予认可,后续治疗费应以实际发生为准,不予认可。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0日12时许,被告曹浩文驾驶陕A×××××三轮汽车与原告董志学驾驶的二轮摩托车之间发生碰撞,致使原告董志学身体多发骨折,车辆受损。后经高陵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为原告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先后在第四军医大学唐都医院、富平���老二骨伤医院住院治疗至2014年1月30日出院,发生医疗费共计155058.4元(被告已垫付80000元),经陕西蓝图司法鉴定中心于2014年9月4日鉴定,董志学构成两处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需13000-15000元,误工期限至定残前一日。经核算,原告董志学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15042.4元(详见后附赔偿清单),交强险理赔限额内51384元,超出交强险理赔范围163658.4元。另查明,被告曹浩文所驾驶车辆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以上事实,有双方陈述、交通事故认定书、原告的病档及相关票据、鉴定报告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发生交通事故给受害人造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院对原告主张的后续治疗费参考鉴定结论支持14000元,护理费按住院期间每天酌情支持80元,误工费按鉴定结论每天酌情支持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支持2000元,其余经济损失依��予以支持。未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现被告曹浩文驾驶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的机动车辆上路行驶与原告董志学驾驶的二轮摩托车之间发生碰撞,致使原告董志学受伤,给原告造成巨额经济损失,故被告对交强险理赔范围内的原告各项损失51384元应当依法承担全额赔偿责任,对超出交强险理赔范围的各项损失163658.4元,亦应当按照责任划分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114561元。抵扣被告已经垫付的80000元医疗费后,被告曹浩文应当再赔偿原告曹浩文各项损失85945元人民币。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曹浩文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董志学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5945元人民币;二、驳回原告董志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910元、鉴定费2600元,由原告董志学承担1500元,被告曹浩文承担2010元(原告董志学仅预交了2600元鉴定费,被告曹浩文在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1100元,向本院直接交纳91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泽代理审判员 戈 超人民陪审员 王向东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任崇乐赔偿清单1、医疗费:155058.4元(被告已垫付80000元)2、后续治疗费:14000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40天=1200元4、营养费:20元×40天=800元5、护理费:80元×40天=3200元6、误工费:80元×254天=20320元7、残疾赔偿金:15864元8、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9、鉴定费2600元以上合计215042.4元,交强险理赔限额内包括10000元医疗费、3200元护理费、20320元误工费、15864元残疾赔偿金及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51384元,超出交强险理赔限额163658.4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