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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财保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白齐燕与李关坤、刘香云等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白齐燕,李关坤,刘香云,宁夏麒阳清真食品有限公司,宁夏麒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财保字第401号申请人白齐燕,女,198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代理人原慧中、丁云,宁夏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关坤,男,196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申请人刘香云,女,197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申请人宁夏麒阳清真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法定代表人李关坤,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宁夏麒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法定代表人李关坤,该公司执行董事(以上信息由申请人提供)。申请人白齐燕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498万元的财产。担保人宁夏嘉荣创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保函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498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林小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郑晓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