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执字第1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陈××与伍×1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伍×1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1398号申请执行人陈××,女,1979年5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伍×1,男,1974年9月26日出生。陈××与伍×1离婚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并于2014年6月10日作出的(2013)丰民初字第19811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一、伍×1与陈××离婚。二、伍×2由陈××抚养,伍×1自二〇一四年七月起每月给付抚养费二千元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之月止,每月一日给付当月抚养费。三、伍×1自二〇一四年七月起每月第二周、第四周的周六探视孩子伍×2。四、伍×1名下坐落于北京市朝阳区豆各庄×号院×号楼×单元×房屋归伍×1所有(已履行)。五、陈××名下车牌号为京××奔驰轿车归陈××所有(已履行)。六、伍×1给付陈××补偿款共计十六万元,于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前给付八万元,于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前给付余款八万元。七、伍×1按期向陈××名下账号为×××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给付抚养费与补偿款。权利人陈××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伍×1给付2014年7月至2015年1月抚养费140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伍×1下落不明,名下无房产、车辆信息,且银行存款不足以清偿债务。现被执行人伍×1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陈××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现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伍×1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陈××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丰执字第139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盖平山代理审判员 李长海代理审判员 田硕宁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丁千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