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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00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原告魏雅晗与被告陕西靓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00446号原告(被反诉人)魏雅晗,女,199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反诉人)陕西靓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东大街619号钟楼邮政酒店428号。法定代表人杨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殷会清,陕西顾宝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反诉人)魏雅晗与被告(反诉人)陕西靓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被反诉人)魏雅晗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人)陕西靓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被反诉人)魏雅晗、被告(反诉人)陕西靓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魏雅晗撤回本诉起诉。二、准许被告陕西靓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反诉起诉。本诉诉讼费150元予以免收;反诉诉讼费25元予以免收。审 判 长  任朝霞代理审判员  周 婷人民陪审员  吴秋玉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穆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