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温知民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富隆电气有限公司与乐清市豪尼斯电气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隆电气有限公司,乐清市豪尼斯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知民初字第86号原告富隆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汉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继道。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如。被告乐清市豪尼斯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威。本院在审理原告富隆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乐清市豪尼斯电气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富隆电气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缴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免缴、缓缴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富隆电气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郑 晔代理审判员 诸智影人民陪审员 王 钧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林恩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