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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民初字第2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张胜业与刘圣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胜业,刘圣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民初字第2058号原告张胜业,居民。被告刘圣全,驾驶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胜业与被告刘圣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胜业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胜业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胜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诉讼保全费120元,计145元,由原告张胜业负担。审 判 员 刘连瑞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张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