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终字第06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唐×与肖×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肖×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060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女,1989年3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唐×之母),女,1964年10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董越,北京市翱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肖×,男,1986年7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朱凤萍(肖×之母),女,1963年7月19日出生。上诉人唐×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052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唐×于2015年6月17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700元,由唐×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700元,由唐×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保河审 判 员 王云安代理审判员 李 倩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卢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