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二中民终字第06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唐×与肖×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肖×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060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女,1989年3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唐×之母),女,1964年10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董越,北京市翱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肖×,男,1986年7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朱凤萍(肖×之母),女,1963年7月19日出生。上诉人唐×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052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唐×于2015年6月17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700元,由唐×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700元,由唐×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保河审 判 员  王云安代理审判员  李 倩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卢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