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甘民初字第488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张掖市鑫利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刘志海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掖市鑫利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刘志海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甘民初字第4887��原告张掖市鑫利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刘志海,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委托代理人李发贵,系甘肃金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掖市鑫利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志海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掖市鑫利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法律规定,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140元,减半收取4070元,由原告张掖市鑫利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吕秀云审 判 员 王 勇人民陪审员 贺斌雄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尚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