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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申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范某甲、施某离婚后财产纠纷再审复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范某甲,施某,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申字第00015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范某甲。委托代理人吴亚芳。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施某。原审第三人徐某。再审申请人范某甲因与被申请人施某及第三人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大三民初字第003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范某甲申请再审称,(2014)大三民初字第0362号民事判决将施某私自取走的讼争的财产认定为其“婚前财产”显失公正,该财产是我婚前送的彩礼所购买,故请求再审,并判令被申请人施某及第三人徐某如数退还彩礼人民币36000元及金戒指1只等财物。本院审查查明,范某甲与施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一女范某乙。2013年4月23日,范某甲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于同年7月15日作出(2013)大民初字第0909号民事判决,判决准予范某甲与施某离婚,并对婚生女范某乙的抚育及财产分割进行了处理。2014年7月24日,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范某甲与被告施某、第三人徐某财产纠纷一案。2015年1月13日,本院作出(2014)大三民初字第0362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原告范某甲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范某甲,申请再审中未提供新的证据。而其主张票面载明购货人为施某的涉案财产系其所送彩礼购买,应予退还。根据法律规定,请求返还按习惯给付的彩礼的,符合下列情形的: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却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应当返还彩礼。本案不具有上述情形存在,故再审申请人以返还“彩礼”所购或彩礼申请再审,亦缺乏依据,原审判决并无不当。综上,范某甲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范某甲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陈 康审判员 刘俊发审判员 曾智泉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月红附录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