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斗法执字第75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珠海市华福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彤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斗法执字第750号申请执行人:珠海市华福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法定代表人:路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任羚,广东正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彤,女,汉族,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公民身份号码:×××0928。本院(2014)珠斗法民三初字第44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刘彤在中国银行河北省唐山市建设路支行10×××28账户的存款人民币3,760.93元予以扣划。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认为本裁定中确定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并附上相应证据材料。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钟毅忠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钟明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