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西民保字第1961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湖南红宇耐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内蒙古鑫旺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西民保字第19614号申请人湖南红宇耐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金洲新区金沙西路068号。法定代表人朱红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明,湖南光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内蒙古鑫旺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树林召镇三垧梁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杨秀宁。申请人湖南红宇耐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内蒙古鑫旺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发生纠纷,申请人湖南红宇耐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内蒙古鑫旺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长安街支行的账户(账号:×××)内的存款4381137元,并由北京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提供信用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内蒙古鑫旺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长安街支行的账户(账号:×××)内的存款四百三十八万一千一百三十七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叶婷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