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河执字第2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钱广华、马月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广华,马月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272-1号申请执行人钱广华,男,1942年9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执行人马月霞,女,198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河民初字第8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马月霞银行存款123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红记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文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