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执字第2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钱广华、马月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广华,马月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272-1号申请执行人钱广华,男,1942年9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执行人马月霞,女,198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河民初字第8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马月霞银行存款123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红记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文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