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柳市民一终字第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柳市民一终字第420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杨某,1979年l2月9日生。委托代理人姚凤鸾。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周世闻,广西都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一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古龙盘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宾修清和代理审判员侯海丽参加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姚凤鸾,被上诉人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世闻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杨某、王某经人介绍认识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存续期间双方并未生育子女。经检查杨某患有梅毒,且一直未治愈。王某认为,杨某罹患××,无法进行正常的夫妻生活,故夫妻感情无法培养,建立;加之婚前了解不够,缺乏感情基础,夫妻感情己完全破裂,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王某与杨某离婚;2、夫妻共同财产位于柳州市柳北区鹧鸪江路12号滨江世纪城8栋2单元3—2号房屋(价值616200元)产权归杨某所有,杨某补偿给王某房款30万元;2、车牌号为桂B×××××的上海大众晶锐小轿车(价值50000元)归杨某所有,杨某补偿给王某车款25000元。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有夫妻共同财产:位于柳州市鹧鸪江路12号滨江世纪城8栋2单元3-2号房屋一套,车牌号为桂B×××××上海大众晶锐牌小轿车一辆。另查明,案外人黄国鸿曾在本院起诉王某、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要求王某、杨某共同归还借款760000元。该院一审判决杨某归还黄国鸿760000元;黄国鸿和杨某支付王某垫付的鉴定费82798元;驳回黄国鸿对王某的诉讼请求。黄国鸿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法院人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王某、杨某相识不久便登记结婚,感情基础较为薄弱;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婚后亦未能很好的建立夫妻感情;且杨某在庭审中也表示同意离婚,双方态度均比较坚决,由此可知,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该院对王某要求与杨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杨某对王某关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请表示同意,即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在庭审中达成协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院予以认可。至于杨某在答辩时称应当待夫妻共同债务还清后才向���某支付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补偿款的观点。该院认为,首先,根据该院一审判决及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杨某在答辩时所称的夫妻共同债务已被依法认定为杨某的个人债务,与王某无关;另外,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并不以夫妻中任何一方债务已经清偿为前提;故杨某的上述观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院不予认可。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王某与杨某离婚;二、夫妻共同财产位于柳州市鹧鸪江路12号滨江世纪诚8栋2单元3—2号房屋归杨某所有,杨某补偿王某30万元;三、夫妻共同财产车牌号为桂B×××××的上海大众晶锐牌小轿车一辆归杨某所有,杨某补偿王某25000元。案件受理费2631元(王某已预交),由王某负担1316元,杨某负担1315元。上诉人杨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感情没有破裂。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感情是好的,从一审两次开庭来看,上诉人对被上诉人是很好的,上诉人的家人对被上诉人也好。被上诉人也老实,起诉离婚也是被上诉人父母提出的,并不是被上诉人个人的行为。二、一审判决被上诉人不用归还用于购买房屋和车子的借款是严重违法的。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只判上诉人杨某一人承担偿还责任是错误的,判决鉴定费由上诉人承担更没有理由。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偿还”的责任是连带的清偿责任,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得对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以及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者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分或者全部,它不分夫妻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夫妻任何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分承担债务,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的,另一方负有清偿责任。黄国鸿在另外一个借款纠纷一案一审时已经提交了上诉人杨某写的借条,及转到上诉人杨某的父亲杨天友账上的银行对账单。从银行对账单上也可以看出是用该款购买了房子和车子。该案一审第一次开庭被上诉人王某也承认没有经济能力,没有工作,没有收入。关于借条写的时间,是黄国鸿本人让杨某后来补写的借条,是按银行转账时间事后补写的。黄国鸿的代理人和杨某在法庭上是认可的,不能说事后补写借条,夫妻另外一方就可以不用偿还共同债务。综上所述,一审判决错误,请二审法院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一初字第90号民事���决,改判驳回王某在一审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被上诉人王某答辩称,请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原因如下:1、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感情已经破裂,一审中上诉人也是明确表示同意离婚的。2、上诉人有法定禁止结婚的情形。3、关于黄国鸿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已经有生效的判决为依据,不需要再次谈论。4、一审中被上诉人对夫妻财产分割提出的方案,上诉人也是同意的,所以被上诉人认为不存在离婚夫妻财产分割问题。综合诉辩双方的意见,上诉人杨某异议称一审不应当认定位于柳州市柳北区鹧鸪江路12号滨江世纪城8栋2单元3—2号的房屋及车牌号为桂B×××××的上海大众晶锐小轿车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认定是夫妻共同财产,对于案外人黄国鸿的债务就应该共同偿还。被上诉人王某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没有异议。上诉人杨某与被上诉人王某在二审中均没有提供新证据。本院对上诉人异议事实的分析与认定:上诉人在一审时认可位于柳州市柳北区鹧鸪江路12号滨江世纪城8栋2单元3—2号的房屋及车牌号为桂B×××××的上海大众晶锐小轿车为夫妻共同财产,并同意了王某提出的分割方案,且上述房屋和车辆均是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房屋还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因此应认定上述房屋和车辆为夫妻共同财产,杨某的该项异议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一审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杨某与王某的夫妻感情是否已破裂;二、位于柳州市柳北区鹧鸪江路12号滨江世纪城8栋2单元3—2号的房屋及车牌号为桂B×××××的上海大众晶锐小轿车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三、案外人黄国鸿的760000元借款是否是双方共同债务。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应准予离婚。关于争议焦点一,王某与杨某在一、二审庭审时均表示双方已无感情,没有和好可能,应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一审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关于争议焦点二,如前所述,王某与杨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位于柳州市柳北区鹧鸪江路12号滨江世纪城8栋2单元3—2号的房屋于2010年6月22日登记于杨某与王某名下,车牌号为桂B×××××的上海大众晶锐小轿车亦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杨某在一审时也认可上述房屋和车辆是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对夫妻财产又没有特别约定,因此,上述房屋和车辆依法均应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关于争议焦点三,王某、杨某与案外人黄国鸿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由另案处理,双方应按另案处理的结果偿还该笔债务,因无论该笔债务是否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均不影响上述房屋和车辆的产权归属,且上诉人并未提交证据证实该笔借款用于购买上述房屋和车辆,故本院对该案涉及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再作认定。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631元,由杨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上诉人(原审×告)杨某,男,1979年12月9日生,壮族,现住柳州市柳北区鹧鸪江路12号滨江世纪城8栋2单元3-2号。被上诉人(原审×告)王某,女,1984年10月21日生,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鹧鸪江路12号滨江世纪城8栋2单元3-2号。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写法,除双方当事人的称谓外,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上诉人杨某因杨某诉王某关于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写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未开庭的,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概括写明原审认定的事实和判决结果,简述上诉人提起上诉的请求和主要理由,被上诉人的主要答辩,以及第三人的意见。)经审理查明,……(写明二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为,……(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针对上诉请求和理由,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上诉理由能否成立,上诉请求是否应予支持,以及被上诉人的答辩是否有理等,进��有分析的评论,阐明维持原判或者改判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分四种情况:第一、维持原判的,写:“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第二、全部改判的,写:“一、撤销××××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二、……(写明改判的内容,内容多的可分项书写)。”第三、部分改判的,写:“一、维持××××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的第)项,即……(写明维持的具体内容);二、撤销××××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的第×项,即……(写明撤销的具体内容);三、……(写明部分改判的内容,内容多的可分项书写)”第四、维持原判,又有加判内容的,写:“一、维持××××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二、……(写明加判的内容)。”)……(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古龙盘审 判 员 宾修清代理审判员 侯海丽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李思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