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执字第0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任霞与天津市蓝林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人事争议、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霞,天津市蓝林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红执字第0422号申请执行人任霞,女,196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天津市蓝林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洪湖东路津西早市院内42号。法定代表人,董元林。申请执行人任霞与被执行人天津市蓝林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仲裁一案,天津市红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2月28日做出的劳人仲案字(2014)第3599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任霞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天津市蓝林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应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任霞欠款5503元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已将被执行人天津市蓝林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劳人仲案字(2014)第3599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线索,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浩审判员 孙国起审判员 伊德普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