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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献执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河北恒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永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恒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永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献执字第88号申请执行人河北恒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法定代表人岳振然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永辉,男,汉族,1976年8月17日出生,住献县。本院在执行河北恒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永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沧州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6月17日作出(2013)沧仲调秘字第0167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31日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6日作出(2014)沧执字第517号裁定书,指定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3)沧仲调秘字第0167号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孔令发执行员  张会启执行员  马志启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史建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