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二终字第1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张贵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南支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南支公司,张贵安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二终字第15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南支公司,住所地:滦南县西环路西侧。代表人:王悦贤,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振霞,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贵安,农民。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南支公司因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2015)倴民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南支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南支公司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南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740元减半收取87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南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阳利代理审判员 邹辉平代理审判员 杨晓娣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