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0459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井东生诉陈贵宗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井东生,陈贵宗
案由
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初字第04596号原告井东生,男,1950年1月24日出生。被告陈贵宗,男,1960年11月29日出生。原告井东生与被告陈贵宗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胡怀松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井东生,被告陈贵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系南北邻居,我居南,被告居北,中间隔一条4米多宽的东西方向过道。2007年,被告在其院外官道西侧建了一个化粪池,化粪池距离我后院墙60厘米。当时我家宅基地尚未盖房,只有后院墙,我家的后院墙因被告所建的化粪池浸泡而垮塌。2012年,我在宅基地上建造了房屋,没有留后院。被告所建的化粪池继续浸泡我家房屋的北墙,造成房屋北墙下沉、内墙皮多处裂口,已经给房屋的正常使用造成安全隐患,经多次协商均未能解决,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移除或填平化粪池。被告辩称:2003年左右,我在门前西侧过道上建了一座化粪池。建造化粪池时,原告没有阻拦。我建的化粪池距今已经有十多年了,中间没有扩建和重修过。原告建造房屋时知道后面有化粪池,但并未提出异议,且原告所建房屋向后侵占了二十公分左右的管过道。综上,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南北邻居,原告居南,被告居北,两家中间有一条东西方向的公用过道。2003年左右,被告在两家中间的过道内修建了化粪池。2012年,原告翻建了房屋。翻建后,被告所建化粪池(化粪池顶口东西长约1米,南北宽约0.69米)距离原告房屋北墙仅有0.50米。双方曾多次就化粪池移留问题进行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现原告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现场照片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两家中间的过道属于公用过道,相邻各方均有权对该过道进行使用。但对公用过道的使用权应以不妨害他人物权为前提,对他人物权构成妨害的,权利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本案中,被告的化粪池距离原告房屋仅有0.50米,化粪池的长期不间断使用对原告的住房造成了安全隐患,现原告请求被告将化粪池填平,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贵宗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将其建造在原告井东生房屋北侧的化粪池填平。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被告陈贵宗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胡怀松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