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天门民初字第0062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刘志发与刘红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发,刘红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天门民初字第00620号原告刘志发,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国堂,天门市小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红平,农民。委托代理人程长林,天门市竟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志发诉被告刘红平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志发以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刘红平已赔偿其损害费用4000元为由,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红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志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视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志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志发负担。审 判 长 丁友君人民陪审员 董邦才人民陪审员 宋伏毅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