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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天门民初字第0062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刘志发与刘红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发,刘红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天门民初字第00620号原告刘志发,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国堂,天门市小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红平,农民。委托代理人程长林,天门市竟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志发诉被告刘红平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志发以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刘红平已赔偿其损害费用4000元为由,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红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志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视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志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志发负担。审 判 长  丁友君人民陪审员  董邦才人民陪审员  宋伏毅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