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涿执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涿鹿县交通运输局公路开发中心与赵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涿鹿县交通运输局公路开发中心,赵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涿执字第102号申请执行人涿鹿县交通运输局公路开发中心。被执行人赵鑫.涿鹿县交通运输局公路开发中心申请执行赵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6日作出的(2013)涿民初字第60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涿鹿县交通运输局公路开发中心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涿民初字第6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樊树庚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元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