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7-05-19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苏彬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苏彬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371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华柏路55号,组织机构代码98211515-6。负责人:郑作群,行长。委托代理人:郭焕婵、冯永坚,分别系广东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被告:苏彬,男,198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苏省建湖县。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以下简称广发行中山分行)诉被告苏彬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发行中山分行的委托代理人郭焕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彬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广发行中山分行诉称:经苏彬向广发行中山分行申请,广发行中山分行授予苏彬卡号为52×××09的广发银行真情卡万事达普卡(以下简称广发卡)及相应的信用额度。其后,苏彬使用该信用卡进行消费及取现,截止至2014年11月27日,苏彬尚欠信用卡透支款本金、利息、滞纳金、超限费合计9224.79元。广发行中山分行多次以各种形式向苏彬催收欠款,但苏彬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故广发行中山分行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苏彬向原告广发行中山分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欠款合计9224.79元(欠款暂计至2014年11月27日),其中本金5706.11元、利息2229.29元、滞纳金1203.31元、超限费86.08元(上述欠款的利息、滞纳金、超限费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的约定,从2014年11月28日起计付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2.被告苏彬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广发行中山分行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苏彬身份证复印件;2.信用卡申请表;3.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4.广发银行信用卡章程;5.综合费率表;6.交易明细;7.对账单。因被告苏彬下落不明,本院于2015年3月6日向其公告送达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现公告期届满,被告苏彬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也未到庭应诉、答辩、质证。经审理查明:苏彬于2010年9月4日向广发行中山分行递交信用卡申请表申领广发卡,并在申请表上签名确认本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广东发展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的全部条款和内容,并愿意受此协议之约束。广发行中山分行经审核后向苏彬开立了616320925840927363的信用卡账号,信用额度为6000元,并核发了一张广发卡主卡及一张异形卡,卡号分别是52×××33和52×××49,在2010年11月26日苏彬办理了广发卡挂失,重制后广发卡及异形卡的卡号分别是52×××09和52×××41。之后,苏彬在用卡过程中未按约定还款,截止至2014年11月27日,苏彬尚欠广发行中山分行信用卡透支交易款本金5706.11元、利息(含复利)2229.29元、滞纳金和超限费1289.39元,合计9224.79元。广发行中山分行经追讨无果,遂于2015年1月16日诉至本院,主张前述权利。另查,《广东发展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约定:客户应按时缴付使用广发卡或办理各种业务产生的一切欠款和费用,或偿还最低还款数额,银行有权要求客户于指定日期清偿所有欠款;客户须支付由交易入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贷款利息,日利率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直至金额还清为止,并设有最低收费限额,详见广发信用卡费率表,客户的非现金交易享有免息还款期,若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全部透支款,则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贷款利息,否则,须向本行支付非现金交易的贷款利息;客户可选择偿还最低还款额,最低还款额为本期应还总额的10%(广发标准卡为5%)与未偿还的上期最低还款额之和,设有最低限额,如计算的最低还款额低于最低限额,则以最低限额为准,如本月实际透支金额低于最低还款额,则以本月实际透支金额为准;若客户在还款到期日前还款额低于最低还款额,必须每期承担以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的滞纳金,滞纳金设有最低收费限额;如客户透支额超过银行核准的信用额度,银行按账单周期(指上一账单日次日起至下一账单日止)对超额部分计收5%的超限费,超限费设有最低和最高的收费限额;另约定了其他事项。广发卡费率表约定:透支利息最低收费额为1元或1美元;超限费按超限额的的5%收取,最低收费限额为10元或1美元,最高收费限额为200元或20元;滞纳金按月结账单最低还款额未还清部分的5%收取,最低收费限额为20元或2美元;透支提现手续费境内按2.5%收取,最低收费限额为10元,境外按3%收取,最低收费限额为3美元。本院认为:本案系信用卡纠纷。苏彬向广发行中山分行申领广发卡,并承诺遵守《广东发展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的约定,广发行中山分行经审核后发卡给其使用,双方已形成消费信用合同关系。苏彬使用该卡进行透支消费,却未及时清还透支款给广发行中山分行,违反了其作出的承诺,已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偿还透支款项的责任,并按双方约定支付利息、滞纳金、超限费等。广发行中山分行的诉讼请求,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苏彬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应承担相应的诉讼风险,且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苏彬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偿还截至2014年11月27日的信用卡透支交易款本金、利息、滞纳金、超限费合计9224.79元,以及从2014年11月28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超限费[利息、滞纳金、超限费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和《广东发展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的约定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已预交),由被告苏彬负担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小玲人民陪审员 陈嘉莹人民陪审员 郭泳欣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彭 丰钟金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