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黄宁商初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付呈桂与黄素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呈桂,黄素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黄宁商初字第169号原告:付呈桂。委托代理人:杜敏芝。被告:黄素文。原告付呈桂为与被告黄素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起诉,诉请:被告归还原告借款共计85000及利息(从2013年1月1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2%计算)。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伟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付呈桂的委托代理人杜敏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素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理查明:被告黄素文向原告付呈桂借款85000元,并约定利息按月利率1.2%计算,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落款时间2013年1月19日。借款后被告至今未偿付该借款及利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素文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付呈桂借款85000元,并支付自2013年1月19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1.2%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71元,减半收取1285.5元,由被告黄素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朱 伟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本件于原本核对无误代书记员 任宣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