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邓法行执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邓州市房产管理局与纯K量贩KTV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州市房产管理局,纯K量贩KTV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全文
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邓法行执字第77号申请执行人邓州市房产管理局。法定代表人肖宗全,任局长。被执行人纯K量贩KTV。本院在执行邓州市房产管理局申请执行纯K量贩KTV为行政处罚一案,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人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6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邓房装罚决字(2014)第0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和(2015)邓行审字第34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剑审判员 张少庭审判员 杨虎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成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