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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执字第0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马树群与王树来、张雪洪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树群,王树来,张雪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红执字第0091号申请执行人马树群,男,196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树来,男,1962年3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雪洪,女,197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马树群与被执行人王树来、张雪洪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8日做出的(2014)红民初字第38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马树群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树来、张雪洪应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37929.5元的义务。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37929.5元,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为1403元,剩余债权数额为36526.5元。经查,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4)红民初字第38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线索,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伊德普审 判 员  孙国起代理审判员  张礼玉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