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芜中民四终字第00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浙江中巨建设有限公司与肖军辉、吴昌盛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中巨建设有限公司,肖军辉,吴昌盛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中民四终字第00134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浙江中巨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剡湖街道剡城路398号邮政大厦13层。法定代表人:李求军,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肖军辉,男,196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崇仁县巴山镇坪头路38号,身份证号码362525196510020091。委托代理人:陈吉祥。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吴昌盛。委托代理人:余志平,上海朝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浙江中巨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肖军辉、吴昌盛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浙江中巨建设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上诉人浙江中巨建设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汪 智审 判 员 周宏斌代理审判员 蒋 磊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文娟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