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商初字第74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与被告苏月琴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苏月琴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鼓商初字第743号原告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姜家园***号。法定代表人季国忠,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许林峰,男,该院职工。委托代理人程高明,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月琴,女,汉族,1958年10月16日生。原告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以下简称南医大二附院)诉被告苏月琴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医大二附院委托代理人许林峰、程高明,被告苏月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南医大二附院诉称,2014年8月12日,被告苏月琴左大腿扭伤后,在原告处住院治疗。2015年4月9日,被告经治疗后办理了出院手续,但仍占用原告住院部病床。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尚有医疗费23337元未支付,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苏月琴支付原告南医大二附院医疗费23337元;二、被告苏月琴腾空原告所有的五病区37病床;三、被告苏月琴支付病床使用费(自2015年4月9日起至实际腾空病床之日止,按每天35元为标准);四、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苏月琴承担。被告苏月琴辩称,认可欠缴南医大二附院医疗费23337元及占用五病区37病床的事实。但被告曾在原告处进行手术治疗,因原告手术失败致使被告瘫痪在床,且无治愈可能。双方至今仍未能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故应先处理其与原告的医患纠纷,再处理腾空病床与医疗费事宜。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2日,被告苏月琴经主治医生何斌、住院医师秦虎诊断为:左股骨干下段骨折。为求进一步治疗,拟收住入院。2015年4月9日,经主治医生何斌、住院医师秦虎认定:患者苏月琴病情平稳,左股骨干骨折愈合良好,支具外固定在位,目前在院已无特殊治疗。建议患者出院回家休养,患者拒绝出院。请示医院医务处同意后,予以办理出院。但苏月琴并未于当日出院休养,至今仍占用南医大二附院五病区37病床,并产生每天35元的病床使用费。另查明,2014年8月12日至2015年4月9日,苏月琴共产生医疗费66656.65元,医保共报销41180.03元,尚需承担医疗费25476.62元。苏月琴在入院时,医保卡账户内余额为1139.62元,并向医院支付1000元预付款。苏月琴至今尚欠南医大二附院医疗费23337元。上述事实,有原告南医大二附院举证的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出院记录、住院医疗费明细清单及本院庭审笔录予以证明,足以证实。本院认为,苏月琴因骨折至南医大二附院就诊,南医大二附院根据苏月琴病情为其办理了住院治疗,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保护。南医大二附院为苏月琴治疗产生了医疗费66656.65元,其中医保报销41180.03元,应当由苏月琴承担25476.62元,苏月琴仅支付了2139.62元,尚需支付23337元。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南医大二附院已经履行了治疗义务,故其要求苏月琴支付医疗费23337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南医大二附院为苏月琴进行治疗的主治医生何斌与住院医师秦虎在出院记录中认为:苏月琴骨折愈合良好,在院已无特殊治疗,建议患者回家休养。南医大二附院据此于2015年4月9日为苏月琴办理了出院手续,但苏月琴仍继续占用五病区37病床,并产生了病床使用费每天35元,鉴于苏月琴的病情已没有住院治疗的必要,继续占用病床将影响医院正常的医疗秩序,故南医大二附院要求苏月琴腾空五病区37病床并支付每天35元病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苏月琴辩称其占用南医大二附院五病区37病床系为解决其与南医大二附院的医患纠纷,并认为应当先解决医患纠纷再处理本案争议。本院已向苏月琴释明,其与南医大二附院的医患纠纷并非本案的诉争标的,苏月琴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苏月琴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南京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医疗费23337元;二、被告苏月琴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腾空原告南京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五病区37病床;三、被告苏月琴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南京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病床使用费2450元(截止2015年6月17日),并支付自2015年6月18日起至实际腾空五病区37病床之日止按每天35元为标准的病床使用费。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3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2元,由被告苏月琴负担(鉴于原告已预交,被告苏月琴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见习书记员 陈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