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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163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叶长河,罗祖常与黎润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叶长河,罗祖常,黎润清,林建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16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叶长河,男,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罗祖常,男,汉族。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黄颖荷,女,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黎润清,女,汉族。委托代理人谢泽峰,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林建月,女,汉族。上诉人叶长河、罗祖常为与被上诉人黎润清、原审被告林建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4)深宝法民一初字第17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本院审查,上诉人罗祖常未在原审法院指定的期间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上诉人罗祖常提起上诉后,未在原审法院指定的期间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应按其撤回上诉处理。对于上诉人叶长河的上诉,本院另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按上诉人罗祖常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江茂贤代理审判员  刘 燕代理审判员  XX峰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炉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