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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颍民一初字第19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王得保与郑峥、马来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得保,郑峥,马来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一初字第1912号原告:王得保,男,194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颍上县。被告:郑峥,男,汉族,1982年7月3日,汉族,住颍上县。被告:马来华,男,汉族,1966年8月7日,汉族,城镇居民,住颍上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阜阳市。负责人:马宝东,该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复全、黄广成(实习),安徽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得保诉被告郑峥、马来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得保经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王得保负担。审 判 长  张 汉人民陪审员  李先坤人民陪审员  汤 峰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传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