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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民初字第019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重庆市国弘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陈燕娟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国弘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陈燕娟,王镜积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1991-1号原告重庆市国弘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70号17幢1-1,组织机构代码06286400-7。法定代表人李代华,董事长。被告陈燕娟,女,198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第三人王镜积,男,1990年8月30日出生,虑,住重庆市。本院受理的重庆市国弘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陈燕娟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被告陈燕娟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故决定由陈迪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穆礼芬、人民陪审员彭家容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2015)巴法民初字第01991号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陈 迪人民陪审员  穆礼芬人民陪审员  彭家容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