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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民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大名城支行与吴忠钦、陈惠森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大名城支行,吴忠钦,陈惠森,名城地产(福建)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保全案件,申请保全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保字第194号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大名城支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负责人江苗,行长。委托代理人许政,系原告职员。被告吴忠钦,男,197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福建省罗源县。被告陈惠森,女,198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福建省罗源县。被告名城地产(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开发区科技园区。法定代表人俞锦。本院在审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大名城支行与被告吴忠钦、陈惠森、被告名城地产(福建)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冻结被告吴忠钦、陈惠森价值1152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吴忠钦、陈惠森价值1152000元的财产(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 宝人民陪审员  叶克忠人民陪审员  郑钰琳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黄超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