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执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何开亮与张玉钦、王吉强劳务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莒执字第95号申请执行人何开亮,男。被执行人张玉钦,男。被执行人王吉强,男。申请执行人何开亮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何开亮与张玉钦、王吉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94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觉履行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该案执行完毕。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何开亮与张玉钦、王吉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