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06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重庆开门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静与张建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开门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静,张建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6028号原告重庆开门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津区几江长城路渝津花园1幢1号门市。组织机构代码:67338294-7。法定代表人何超宇,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建,重庆津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静,女,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张建国,男,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开门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静、张建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开门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重庆开门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晓露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寒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