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268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徐坤胜与徐乐成、徐海华、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2014民二初2688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坤胜,徐乐成,徐海华,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养老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四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2688号原告:徐坤胜,住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原告:徐乐成,住址同上。原告:徐海华,住址同上。三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黄可明,广东加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负责人:杨碧蓉,总经理。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杜永茂,董事长。两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李小壮,系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员工。原告徐坤胜、徐乐成、徐海华诉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广东分公司)、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徐坤胜、徐乐成、三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黄可明、两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李小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坤胜、徐乐成、徐海华共同诉称:被保险人吴某甲英于2013年4月份向被告投保了一份《顺意平安卡—A款》意外保险,保险期间是从2013年4月15日起至2014年4月14日止;保险单还明确记载: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保额是15万元。2013年10月6日,被保险人吴某甲英跟随原告徐坤胜、徐乐成出海捕鱼,在珠海海面作业过程中渔船倒翻,被保险人吴某甲英不幸身亡。根据保险条款和发生意外的事实,被告应向被保险人家属支付15万元保险金,但被告却以被保险人是出海捕鱼死亡为由,拒绝支付。现起诉请求:1.被告支付保险金15万元;2.确认《顺意平安卡—A款》投保规定:第8条职业限制无效。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另当庭补充:顺意平安卡第8条无效问题,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条款属于格式条款,条款排除了被保险人的主要权利,被保险人吴某甲英虽然不是专职的捕鱼人员,但是她有空就跟着丈夫出海捕鱼,除了做家务就是捕鱼,在家做家务发生意外的可能性很小,捕鱼的可能性较大,而第8条属于免责条款,被告并没有向吴某甲英说明该免责事由,在保险卡虽然用了加粗的黑体,由于字体太小,不足以引起保险人注意,因此我方认为第8条职业限制条款属于无效格式条款。被告平安保险广东分公司、平安保险公司共同辩称:原告诉请所涉的保险产品为“顺意平安卡”,保险人在投保人吴某甲英登录平安官方网站投保时已在“投保须知”中明确告知捕鱼人员及从事捕鱼时发生的意外不属于责任范围。被保险人吴某甲英在投保时填选的职业类别为“养殖工人(内陆)”,而其实际从事的职业为捕鱼人员(沿海),存在着故意不如实告知,且该不如实告知的事项足以影响保险人是否同意承保,故保险人无须承担保险责任。根据原告提供证据材料中可知,本案所涉的被保险人吴某甲英所投保的是“顺意平安卡”。“顺意平安卡”是一种消费性的自助保险产品,是投保人吴某甲英在购买保险自助卡后,通过登录平安官方网站,按照网页所载的指示进行投保,阅读“温馨提示”、“投保须知”、“保险条款”后,在“投保人声明”处点击我同意后进入投保人、被保险人信息(含姓名、身份证、职业类别、电话)的填写/填选界面,填写/填选完毕后,方能产生电子保单,保险合同方成立并生效。该保险产品在网页上有“温馨提示、投保须知、保险条款、投保人声明”等详细资料,且要求投保人通过点击“我同意”或“我不同意”予以确认,在“投保须知”第7点“职业限制”已经明确,本卡仅限承保一至三类职业人员。以下职业人员不能投保顺意平安卡……捕鱼人员……非以上职业人员从事以上工种活动时发生意外不属本公司。……如你注册时填选的被保险人职业类别与实际不符,且实际从事职业不在该卡可保范围内,则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点击“我同意”后方可继续投保。以及在填写被保险人信息须选择“职业类别”,该选择栏上明确载明“按照《2009年版职业类别表》,根据您所选择的职业,您目前属于*类职业。如您注册时所填选的被保险人职业类别与实际不符,且实际从事职业不在该卡可保范围之内,则我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否则,投保不成功。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中,以网页形式要求投保人如实告知被保险人所从事的职业类别,并明确告知不如实填选职业类别的法律后果。然而吴某甲英作为一名捕鱼人员,其在投保时告知的职业类别为“养殖工人(内陆)”,与其实际从事的工作不相符,存在着故意不如实告知,以及吴某甲英不如实告知的事项,足以影响保险人是否同意承保,因此,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综上所述,恳请法院依据事实与保险合同约定,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投保人、被保险人吴某甲英向平安保险广东分公司投保平安短期综合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间自2013年4月15日零时至2014年4月14日二十四时止,产品名称为顺意平安卡A款,保单号为PC0417W045670480。所获保障包括意外伤害保险保额150000元,特别约定保障责任以卡册约定为准,受益人法定。顺意平安卡A款卡册封面注明:自助卡系列,保险责任含意外身故保险15万元,仅提供电子保单,卡号、密码。内页注明:投保规定:1、本自助保险卡中被保险人的受益人为法定,投保书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所订立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在确认投保书之前,请详细阅读投保险种的保险条款确认条款含义。4、保险期间:本保险的期间为一年,本公司自签发保单后第四日零时起承担意外身故保险责任。5、保险合同成立生效:本保险合同自投保人按保险生效流程投保并经保险公司审核同意承保方成立并签发保单时保险合同生效,本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期间以保单记载为准。6、保险凭证: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对“顺意平安卡A款”投保的保险仅提供电子保单。保险方案及责任:在保险责任期间内,“顺意平安卡A款”的被保险人享有以下保险保障:(一)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本公司按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生效流程:登陆www.pingan.com/zizhuka→输入帐号、密码→填写投保信息→确认获得保单号。理赔须知:1、保险事故通知:投保人或受益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后10日内通知本公司。2.保险金申请:在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请按下表要求收集齐理赔申请所需的凭证,到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办理有关理赔手续。投保规定:5.保险合同成立生效:本保险合同自投保人按保险生效流程投保并经保险公司审核同意承保方成立并签发保单时保险合同生效,本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期间以保单记载为准。6.保险凭证: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对“顺意平安卡A款”投保的保险提供电子保单。8.职业限制:本卡仅限承保一至三类职业人员,以下职业人员不能投保“顺意平安卡A款”:……捕鱼人员、渔业养殖工人(沿海)……非以上职业人员从事以上工种活动时发生意外不属于本公司责任范围,职业类别请在投保时首页界面的条款中下载并仔细阅读《职业分类表》,如您注册时所填选的被保险人职业类别与实际不符,且实际从事职业不在该卡可保范围之内,则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上述职业限制内容为加黑字体。吴某甲英通过保险代理人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的主管杨某购买上述自助保险卡,并由杨某代为登录指定网站填写投保信息。徐坤胜、徐乐成及其申请出庭的证人梁某甲带、梁某乙均表示其每人向杨某购买两份相同的案涉险种,并告知杨某其主要从事出海捕鱼的工作,怕发生意外,杨某承诺称如果发生意外可以获得保险赔偿,并未告知从事捕鱼工作不能投保案涉险种,并代办网上填写资料及激活。徐坤胜及梁某甲带、梁某乙均表示吴某甲英时常出海捕鱼。经查,上述人员的电子保单载明吴某甲英的职业类别为养殖工人(内陆)、保姆(全日制),徐坤胜、徐乐成、梁某甲带的职业类别为水产加工工人、热带鱼养殖者、水族馆经营者,梁某乙的职业类别为机关内勤(不从事凶险工作)。杨某出具证明称吴某甲英投保的一切业务由杨某亲手办理,平安保险广东分公司对此予以确认。2013年10月6日,徐坤胜向公安机关报警称当日其与妻子吴某甲英、儿子徐乐成驾驶无牌证渔船在唐家大坞湾码头对开海面打渔,不慎翻船,吴某甲英溺水身亡。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载明吴某甲英死于淹溺。庭审中,平安保险广东分公司表示投保人、被保险人吴某甲英通过购买自助保险卡的方式投保平安短期综合意外伤害保险,购卡后需凭所购卡册的卡号和密码登陆卡册上载明的www.pingan.com/zizhuka网站,登陆后自动弹出投保须知的网页,载明捕鱼人员不能投保顺意平安卡,投保人在选择职业类别时亦注明“如您注册时所填选的被保险人职业类别与实际不符,且实际从事职业不在该卡可保范围之内,则我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如投保人填写的职业类别为“捕鱼人(沿海)”,系统将提示“拒绝投保”。投保人可选择下载保险条款并在投保人声明处勾选“本人已经阅读并理解本卡卡册内容和条款内容,并同意接受投保规则全部内容。确认保险人已经向本人明确说明了投保须知及包括责任免除条款在内的全部保险条款内容,本人同意接受并遵守上述内容,自愿投保本保险。我同意”后方可填写投保信息,生成电子保单。电子保单的法律声明栏印有: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提供本人所投保的自助保险卡以及保险卡册说明,对上述内容进行了说明,尤其是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合同解除条款进行了明确说明,本人对上述全部内容均已认真阅读、理解并同意遵守。另查明,2013年10月11日,莲州镇西滘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称吴某甲英父母吴某乙、陈某乙已病故多年,吴某甲英与徐坤胜婚后育有子女徐乐成、徐海华。本院认为:被保险人吴某甲英向平安保险广东分公司投保意外身故保险(保险金150000元),平安保险广东分公司予以承保,双方之间的保险合同成立、有效,均应依约履行。徐坤胜等主张保险代理人杨某为吴某甲英代办投保,没有明确告知该职业限制条款,故该条款无效,平安保险广东分公司应予赔付保险金;平安保险广东分公司则认为吴某甲英没有如实告知其从事捕鱼活动,故不应赔付保险金。因此,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顺意平安卡A款投保规定第8条职业限制条款是否发生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由上述法律规定可知,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方式为询问告知,即投保人如实告知的前提是保险人就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的告知范围也仅限于保险人询问的问题,否则对于哪些是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项或者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提高保险费率的事项,对投保人而言难以判断。从本案保险合同订立的过程来看,平安保险广东分公司确认杨某作为保险代理人办理吴某甲英投保的一切业务,同时徐坤胜、徐乐成及其申请出庭作证的证人梁某甲带、梁某乙均证实每人投保案涉险种均由杨某代为上网注册、填写投保信息,且已告知杨某其从事捕鱼活动,因此,平安保险广东分公司主张吴某甲英故意不履行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未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争议的顺意平安卡A款投保规定第8条职业限制条款注明“如您注册时所填选的被保险人职业类别与实际不符,且实际从事职业不在该卡可保范围之内,则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可见该条款属于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对此应尽明确说明义务,否则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平安保险广东分公司主张在投保人投保前已将书面卡册提供给投保人,投保时,平安保险广东分公司通过网页载体形式向投保人提供保险条款并提示投保人阅读保险条款,且自动生成的电子保单上有法律声明栏,平安保险广东分公司已经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本院认为,即使平安保险广东分公司在投保前将书面卡册提供给投保人,卡册的交付并不能证明平安保险广东分公司已履行了保险法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至于平安保险广东分公司以网页载体形式进行提示,自动生成的电子保单上有法律声明内容,但由于该声明及落款由系统自动生成,没有得到投保人的确认,不足以证明平安保险广东分公司对于其免责条款已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故本院认定平安保险广东分公司未履行保险法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免责条款对被保险人不产生效力。综上所述,平安保险广东分公司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平安保险广东分公司是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虽然不具备法人资格,但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可以独立承责的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因此,平安保险广东分公司应向徐坤胜、徐乐成、徐海华支付被保险人吴某甲英的意外身故保险金150000元,平安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保险金的责任。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顺意平安卡A款投保规定第8条职业限制条款对被保险人吴艳英不产生效力;二、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坤胜、徐乐成、徐海华赔付保险金150000元;三、驳回原告徐坤胜、徐乐成、徐海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翼人民陪审员  张莉萍人民陪审员  张黛乔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黄 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