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辛少民初字第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高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辛少民初字第00041号原告高某。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申请撤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判员 高栋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缪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