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熟辛少民初字第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高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辛少民初字第00041号原告高某。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申请撤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判员  高栋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缪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