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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彭州民初字第2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李涛与王艳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涛,王艳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州民初字第2310号原告李涛,男,197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彭州市。被告王艳,女,198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彭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涛诉被告王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袁贤友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系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本案的原、被告均没有违反法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涛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王丽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钟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