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下执民字第3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浙江物产金属集团有限公司与杭州���东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浙江物产金属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华东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下执民字第306-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物产金属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明生。被执行人:杭州华东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梦权。浙江物产金属集团有限公司与杭州华东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杭州下城法院作出的(2014)杭下商初字第01125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效力。权利人浙江物产金属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02月0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控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但未发现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被执行人杭州华东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暂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浙江物产金属集团有限公司对此情况书面进行了签字确认。申请人并据此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待发现财产后再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下执民字第30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浙江物产金属集团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杭州华东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吴 昊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韦文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