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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封法民一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林清波与林锐强、林锐坚、林锐东、林桂锋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波,林×强,林×坚,林×东,林×锋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封法民一初字第148号原告林×波,男,1939年9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林×强,男,196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林×坚,男。被告林×东,男,197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林×锋,男,1982年1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波诉被告林×强、林×坚、林×东、林×锋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波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波提出的撤诉申请,经查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林×波承担。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秀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