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濉民调确字第00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朱纯明与侯天玉确认调解协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纯明,侯天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濉民调确字第00108号申请人:朱纯明,男,1978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申请人:侯天玉,男,198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受理了申请人朱纯明、侯天玉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朱纯明、侯天玉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5月22日经濉溪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朱纯明、侯天玉自行承担各自的修车费用。二、朱纯明与侯天玉就此次交通事故再无其他争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晓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梦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