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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濉民调确字第00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朱纯明与侯天玉确认调解协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纯明,侯天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濉民调确字第00108号申请人:朱纯明,男,1978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申请人:侯天玉,男,198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受理了申请人朱纯明、侯天玉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朱纯明、侯天玉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5月22日经濉溪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朱纯明、侯天玉自行承担各自的修车费用。二、朱纯明与侯天玉就此次交通事故再无其他争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晓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梦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