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中法立终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王素梅与海南华尔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素梅,海南华尔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中法立终字第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素梅。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华尔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智辉。上诉人王素梅与上诉人海南华尔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尔安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双方均不服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2015)琼山民二初字第4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王素梅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由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其上诉理由是:本案王素梅诉请人民法院确认华尔安公司股东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并按照决议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是民事诉讼中的确认之诉,不涉及财产争议和纠纷。王素梅与华尔安公司之间不存在财产标的额的任何争议。原审法院以《股东会决议》内容中涉及有王素梅出资4000万元,依照《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规定》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以本案诉讼标的超出基层法院管辖范围,应当由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为由,作出原审裁定将此案移送是错误的,没有任何事实依据。上诉人华尔安公司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与王素梅的基本一致。另补充的是:华尔安公司对王素梅已出资数额4000万元这一事实没有任何争议。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王素梅的诉讼请求是: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2014年9月2日华尔安公司股东会会议合法有效;2、并责令华尔安公司依法办理股权工商变更登记为王素梅出资4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0%;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华尔安公司承担。王素梅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是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属效力确认之诉;但其第二项诉讼请求要求将工商变更登记为其出资4000万元,该请求涉及到具体的财产数额及价款的变更,且财产数额已超过500万元。王素梅于2014年10月27日提起诉讼,参照琼高法(2008)57号《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为500万元以上、不满5000万元且当事人一方住所不在本法院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因本案的标的额为5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不在本法院辖区,故本案应由本院审理。综上,两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均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红曼审 判 员 熊鹤祥代理审判员 彭豫梅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吴崇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