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鸡民终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杜亚民与鸡东县国家税务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亚民,鸡东县国家税务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鸡民终字第1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杜亚民,男,52岁。委托代理人陶桂兰,律师。委托代理人杜雅贤(系上诉人姐姐),女,66岁。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鸡东县国家税务局。法定代表人贾纯刚,局长。委托代理人韩丽娟,律师。上诉人杜亚民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鸡东县人民法院(2013)鸡东民初字第3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杜亚民及委托代理人杜雅贤、陶桂兰,被上诉人鸡东国税局的委托代理人韩丽娟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鸡东县人民法院(2013)鸡东民初字第39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鸡东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上诉人杜亚民已交纳),予以退还。审 判 长 季学平代理审判员 高雪峰代理审判员 于永强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迟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