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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254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新舟信用社与张德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遵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舟信用社,张德强,王诗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2549号原告遵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舟信用社。负责人熊小勇,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雷松,该社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张德强,男,196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贵州遵义市人。被告王诗琴,女,196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贵州遵义市人。原告遵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舟信用社诉被告张德强、王诗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大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遵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舟信用社于2015年6月17日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德强、王诗琴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遵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舟信用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遵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舟信用社撤回对被告张德强、王诗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0.00元,被告张德强自愿承担审判员  胡大钊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闵 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