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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温泽民初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台州环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徐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泽民初字第212号原告:台州环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旭明。委托代理人:陈孝平。被告:徐剑。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环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台州环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台州环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台州环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 恺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王雪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