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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同民初字第1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厦门华鼎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与南通龙洋水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华鼎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南通龙洋水产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同民初字第1702号原告厦门华鼎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工业集中区思明园121号一层。法定代表人丁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仁明,公司总经理。被告南通龙洋水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老坝港滨海新区中央海豚庄园。法定代表人钱晓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华鼎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鼎保健品公司)与被告南通龙洋水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龙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鼎保健品公司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华鼎保健品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厦门华鼎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66元,原告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783元,由原告厦门华鼎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审 判 员 陈水平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沈银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