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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执字第003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9-15

案件名称

浙江文华控股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杏树台村股份合作社等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0320-2号原告浙江文华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杏树台村股份合作社、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杏树台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2014)怀民(商)初字第0646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杏树台村股份合作社、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杏树台村民委员会应给付申请人浙江文华控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杏树台村股份合作社、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杏树台村民委员会未自动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浙江文华控股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杏树台村股份合作社、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杏树台村民委员会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杏树台村股份合作社、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杏树台村民委员会暂无履行能力,亦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杏树台村股份合作社、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杏树台村民委员会应当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鉴于被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杏树台村股份合作社、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杏树台村民委员会暂无履行能力,亦无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14)怀民(商)初字第0646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浙江文华控股有限公司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杏树台村股份合作社、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杏树台村民委员会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履行能力,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杏树台村股份合作社、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杏树台村民委员会仍有继续履行的义务。主执行官张春阳执行员  胡光明执行员  周忠良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英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