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四初字第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陈和国与深圳市中诚致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和国,深圳市中诚致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竞业限制纠纷
法律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福法民四初字第761号原告陈和国,住址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许晓钦,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中诚致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与泰然九路交界东南金润大厦13E(仅限办公)。法定代表人杜欣,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陈叠阳,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倪子龙,住址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该公司工作人员。上列原告诉被告追索竞业限制补偿金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一、入职时间:2007年7月2日。二、工作岗位:风险控制总监。三、签订劳动合同及竞业限制协议情况:已签订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合同的期限为2012年5月24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此外双方于2010年1月30日签订了竞业禁止协议书,约定了24个月的竞业限制期限但未约定竞业限制补偿的金额。四、月工资标准:17520元。五、最后工作日:2014年7月13日。原告主张被告口头违法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被告则主张原告于2014年7月中旬打电话请假之后就自行离职。六、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因双方均未提交确切证据证明原告离职的真实原因,故本院酌定双方属于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被告应依工作年限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31400元(17520×7.5)。原告诉请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七、竞业限制违约金:因双方签订的上述竞业限制协议未约定具体的补偿标准,原告主张按照月工资的50%的标准支付竞业限制补偿未超过法定标准,且被告对于仲裁裁决结果亦未起诉,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依法应向原告支付2014年8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的竞业限制补偿金43800元(8760×5)。至于原告诉求中关于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期间的竞业限制补偿,因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申请劳动仲裁,竞业限制协议存在变更的可能性,故本院认定自2015年1月起,被告在上述竞业限制协议有效期内、以每月8760元的标准按月向原告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被告主张双方的上述竞业限制协议已经解除,但其提交的解除协议邮寄材料系由案外人“中联地产”发出,故其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八、仲裁案号:深劳人仲案(2015)第586号。九、仲裁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2014年8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的竞业限制补偿43800元;2、被告以8760元的标准向原告支付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期间的竞业限制补偿;3、被告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62800元。十、仲裁结果:1、被告向原告支付2014年8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的竞业限制补偿43800元;2、被告在竞业限制协议有效期内按月向原告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3、驳回原告的其他仲裁请求。十一、原告诉讼请求:与仲裁请求一致。裁决结果依照《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中诚致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应向原告陈和国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31400元;二、被告深圳市中诚致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应向原告陈和国支付2014年8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的竞业限制补偿43800元;三、被告深圳市中诚致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应自2015年1月1日起,在双方2010年1月30日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的有效期内按每月8760元的标准向原告陈和国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四、驳回原告陈和国的其他诉讼请求。以上一至二项款项,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完毕,逾期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收取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敏峰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卢成敏第5页共5页